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特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校外兼职等非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勤工助学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学院的计财、人事、教务、后勤、团委、招生就业、校企合作办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领导,组织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修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五)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根据各部门工作需求及工作实际和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规模,科学设置全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三)受理并确定校内各部门提出的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申请;
(四)管理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根据各部门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工作情况及时高效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开展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和审查等工作。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利于能力提升、素质提高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设置
第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积极向上,遵纪守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
(四)学习勤奋,并能够恰当处理勤工助学和学习的关系;
(五)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备服务专长;
(六)生活俭朴,无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
(七)不穿高档服装、佩带昂贵饰品,不使用高档手机及没有其它高档消费,不在校外租房等;
(八)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史;
(九)能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态度不端正;
(二)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有不诚信记录者,在申请岗位中弄虚作假者;
(四)生活不简朴、铺张浪费者;
(五)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者;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者;
(六)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
(七)有其它不良嗜好者;
(八)曾因工作不认真,被用工部门(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而予以辞退者;
(九)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十)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岗位的设置
(一)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1.每学期学院各用人部门按照本部门实际,本着“精简、合并、高效”的原则,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管理助理等类别岗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并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学校实际,集中核定,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张榜公示;
3.学生根据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按勤工助学的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并组织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各用人部门的面试,由用人部门确定使用人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张榜公示;
5.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考核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一次不合格者,扣减当月勤工助学津贴,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扣减当月勤工助学津贴,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用人部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7.用人部门要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9.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不能合理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核减或取消其部门所设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1.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由引荐部门(或合作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服务等类别提出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供审验)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供审验)及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供审验)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即返还,介绍信及其它复印件留档备案;
2.经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向全校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推荐学生;如用人单位需要面试选拔的,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
3.用人单位须与录用学生签订协议,并应在协议中约定勤工助学的时间、方式、工作范围、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意外保险、劳务纠纷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勤工助学办公室应登记学生的情况,并保留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学生本人需向勤工助学中心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四章 勤工助学计酬及支付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勤工助学资金由学院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使用管理,计财处配合做好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昆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昆明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校外勤工助学岗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学院不再重复支付。
(四)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五)各用工部门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按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审批。由计财处负责通过学生的银行卡发放到学生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2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生工作处解释。
附件:
1.《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
3.《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月考核表》
4.《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月考核补贴发放汇总报表》
5.《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期末考核表》
6.《劝退勤工助学通知单(存根)》
7.《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退(换)岗登记表》
8.《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
9.《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名额确认函(存根)》
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