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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章程(2023年核准稿)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来源:原创 阅读:748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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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为加快推进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在1990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云南省华夏中等专业学校基础上,2017年2月17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5月12日经教育部备案,组建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和加快特殊教育普惠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面向行业、面向基层、服务残疾人事业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着力培养能够适应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和特殊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和地址

学校名称: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Yun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学校法定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万峰街1606号。

学校在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设立校区。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http://www.yntjzy.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主办学条件,积极承担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公民平等享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积极帮助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校—企业—社会—政府”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与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开展合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云南省教育厅主管的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享有以下义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依法依规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举办者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按要求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称),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设置、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以及社会投入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八)依法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九)依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资产,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

(六)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评优助学等各项基本职能;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和民主管理;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定位与职能

第一节 宗旨与定位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残疾人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秉承“残璋为玉、诵弦成华”的校训和“残健结合、共同发展、融合教育、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以高质量特色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为培养自立自强的高素质技能型残疾人人才和服务公共服务事业的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探索特色发展之路,为推进残疾人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办学宗旨: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中心,就业为导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思想,为残疾人和公共服务事业人才提供教育教学、心理咨询、身体康复等全方位服务,提升残疾人和健全人就业能力,增强他们的自信心,成为具有一技之长、自食其力的社会人,构建残疾人事业、公共服务事业综合人才培养体系。具体突出“四个服务”,即服务残疾学生,服务残疾人及公共事业,服务云南,服务西部。

第十三条 办学思路和定位

办学理念:残健结合、共同发展,融合教育、服务社会。

办学思路:针对社会需求和残疾人生理、心理特征,贯彻高职教育方针,遵循残疾人教育规律;根据特殊教育的实际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残健结合,以三年制高职教育专业为重点,借助政策力量,整合教育系统和残联系统内部优质资源,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实施融合教育;抓好质量根本,扩大办学规模,办出品牌效益。

办学定位:培养自立自强的高素质技能型残疾人人才和服务残疾人事业和公共服务事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以三年全日制中专、高职专科层次和五年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为主,兼顾继续教育,并安排组织开展订单培养和职业资格培训及鉴定。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节 基本职能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是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教育与体育、医药卫生、公共管理与服务、财经商贸、文化艺术等专业大类,坚持以适合残疾人发展和服务残疾人事业和公共事业的专业(群)建设为主的专业格局。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招生。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智库建设,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决策咨询,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社会作用,坚持用科学理论、先进思想文化、人才支持,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边疆繁荣稳定、民族团结发展服务。

学校鼓励院校、校企、校府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融合发展,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特殊教育文化,充分发挥自身特色,搭建民族文化传承平台,挖掘、保护、弘扬各民族多样性的优秀文化。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文化建设贯穿德智体美劳“五育”全过程,实现学校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紧扣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云南省发展定位,开放办学,坚持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是系(部)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其增设和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研究论证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二级院(系、部),并依法对二级院(系、部)进行管理、评估和调整。二级院(系、部)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院(系、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二级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尊重和保障学术权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治学机构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妇联、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校友会等群团组织,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节 组织领导体系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在党代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持校党委日常工作,对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按照学校发展规模和工作的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来进行设置,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分管工作。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和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名单。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双高”。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和学校行政议事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须有一半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涉及重大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参会方可举行。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研究的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系(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院(系、部)是人才培养、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充分发挥二级院(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学校支持和鼓励二级院(系、部)发挥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和创设各类奖助学金,改善教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二级院(系、部)执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二级院(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院(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

(四)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开展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六)制定本院(系、部)管理制度,做好本院(系、部)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二级院(系、部)主任负责本院(系、部)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定期向本院(系、部)教职工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级院(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对本院(系、部)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

二级院(系、部)支部书记领导本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本院(系、部)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主任履行职责。二级院(系、部)支部书记定期向本院(系、部)党员报告本院(系、部)支部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院(系、部)可根据需要下设教研室(组),主要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院(系、部)执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节 学术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由校内外学术专家和校外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校内学术委员的产生,按专业结构民主推荐,校外学术委员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议和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二)审议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师资队伍考核机制和办法;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四)审议文献资源建设规划;审定文献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办法;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民主监督体系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生活福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和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合法途径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通告。

第四十五条 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学校与处(室)、系(部)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凝聚教职工的智慧力量。

第四十六条 工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代表全校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学生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按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统战部的监督管理;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实行聘用制。

学校按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教职工参加培训、教学、教研、进修锻炼、社会服务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遵守学校师德师风实施办法。

(七)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的受教育者。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非学历教育学生不具有学校学籍。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和接受各类培训的学生,其权利和义务另行约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和获得其他奖励表彰等。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或申请减免学费。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申诉。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申请转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认真履行劳动义务,自觉提升劳动素养。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社会或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听证等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一条 校友会是学校联系社会的重要渠道。校友是指:

(一)在学校及学校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3个月以上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指导教师。

第六十二条 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校友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会按地域、行业、届别、系部等类别成立分支校友组织。

学校通过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校友捐赠。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中英文名标准字


  

第六十四条 校徽

  

(一)名称。校徽名称由中文和英文同时标识。中文居上,表明主体性;英文居下,表明国际性。

(二)历史。1990表明学校前身云南省华夏中等专业学校建校年份,即学校开始从事特殊教育的年份。

(三)文化。校徽以爱心、双手为主体图案,传递出学生至上的思想;以深蓝色为主,深红色为辅,代表了包容、深沉和博爱。上半部分为抽象的爱心,图案自由、坚毅,彰显出学校对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全方位与人性化。爱心的左上部分有一个大拇指,同时也是手语“好”“优秀”的手势,寓意对学生的认可与鼓励。下方是双手托举动作的抽象图案,“手”的造型体现出特教学校对学生的包容与呵护,“托举”的动作象征着对学生的教育与成就。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专门工作组起草、修改、广泛公开听取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党委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报告本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六十八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院长签发,报云南省教育厅核准。经云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六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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