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3份;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1份;
3、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除上述材料为必备件外,还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1份;
2、伤者本人陈述及病历1份;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两份旁证人材料;
5、受伤当日的图片、声音、视频资料等;
6、有效的死亡证明;
7、报警、报案或120急救凭据或证明材料;
8、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9、伤者本人及两名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出具的其他相应证据材料。
三、工伤认定申请
教职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将情况报告人事处,在七日内将个人所需提交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病情诊断证明书、本人陈述及病历等交予人事处。